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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益品质
品质管理制度大全,做质量有它就够
发布时间:2015-11-19 浏览: 次
本公司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,确保各工程间品质稳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本公司产品加工过程中,各工程完工后之制品或成品需入库时,适用本规定。
(1)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、修改、废止之起草工作。
依据(GB2828(等同MIL-STD-105D)单次抽样计划。
(2)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,如电气性能。
(1)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。
(2)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-2水准。
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,称为缺陷,其等级有下列三种:
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、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,称为致命缺陷,又称严重缺陷,用CR表示。
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,称为主要缺陷,或重缺陷,用MA表示。
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,称为次要缺陷,或轻微缺陷,用MI表示。
(1)制造单位在制造加工中,每累积一定数量之制品(半成品、成品)时,应将其作为一个交验批(如一栈板)送品管部FQC检验。
(2)品管部FQC(Final Quality Control)人员,依据抽样规定进行抽样检验,并填写《入库检验记录》
(1)FQC判定合格(允收)之制品(半成品、成品),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“合格”章,并签名。
(2)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填写《入库单》经品管人员签名后,将合格物料送往相应之仓库办理入库手续。
(1)FQC判定不合格(拒收)之制品,填写《不合格通知单》呈品管主管审核。
(2)经品管主管审核为不合格之制品,由FQC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“不合格”章或“拒收”章,并签名。
(3)《不合格通知单》一联用FQC保存,作为复检依据,一联转制造单位,安排制品重流(或称重检)。
(4)不合格制品由制造单位根据不合格原因安排重流作业,进行挑选、加工、返修作业。
(5)重流完成后,制造单位重新交验该批制品,FQC进行复检。
(6)重新送验时,制造单位应将重流数量、重流发现之不良数量、改善对策等填入《不合格通知单》,并将该单随物料送检。
(1)FQC判定不合格(拒收)之制品,制造或生管单位因下列情形可申请特采:
(2)经品管部经理复核,可以维持不合格判定或改判特采(让步接收)。
(3)特采后,制品依合格品流程入库,但由FQC在标签上注明特采及特采原因。